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某物业管理合同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利益衡量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1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樊建兵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补充协议》中“不得封闭阳台”的条款是否有效?二是裴某封闭阳台的行为是否正当?
1.《补充协议》中“不得封闭阳台”的条款无效。首先,裴某对阳台享有专有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主要包括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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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6)崇民二初字第1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109号判决书。
2.案由:物业管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海通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顾展新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娱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裴某,女,汉族,1961年11月25日生,南通体臣卫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涛航、张坚刚,江苏南通拟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靖;审判员:陈红兵蔡抒晨。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建兵;审判员:孙大华;代理审判员:周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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