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成都春北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会计原始凭证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终字第22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喻明健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作为春北实业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过去我国公司法制度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修正后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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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6)锦江民初字第5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终字第2232号判决书。
2.案由:公司知情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卫东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女,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成都春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北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男,194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娅;人民陪审员:张静刘淑蓉。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苟文山;代理审判员:邹小宇何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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