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南通时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侵权案 转让效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17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锦辉 单位: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合法拥有冯某转给其在南通时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果原告合法拥有该公司股权,被告潘某通过伪造转股行为将原告名下的股份转到自己名下是侵害原告的合法股权的侵权行为;如果原告不是该公司合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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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二初字第002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174号裁定书。
2.案由: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又名王某1),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仇某,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1940年7月17日出生,系王某之父。
被告(上诉人):南通时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展新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潘某,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顾展新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王锦辉。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建兵;审判员:孙大华;代理审判员:周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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