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龙岩三德兴水泥企业有限公司等股份转让合同案 企业名称权处分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终字第1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叶炳坤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中企业名称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市场经济中,由于企业名称具有区分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以及保有企业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等功能,能够带来商业上的利益,成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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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初字第33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终字第187号判决书。
2.案由:股份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男,1944年11月13日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公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平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昱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龙岩三德兴水泥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金华福建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石粉村经联社)。
法定代表人:倪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金华福建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倪某1,男,汉族,1947年9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系第三人倪某1之女婿。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志坚福建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赖健福建厦门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郑国扬福建厦门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红岩;审判员:曹发贵;代理审判员:叶炳坤。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序涛;代理审判员:陈少苓郑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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