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近因原则、承保危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岩民终字第3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朝晖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本案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理解和正确适用“责任免除”的规定,或者说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是否是本案被告免责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应从导致谢某2死亡的近因入手。近因原则是保险责任认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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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6)龙新民初字第77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岩民终字第335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女,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1,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系谢某之子。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尚葵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林朝晖。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新;审判员:童大标;代理审判员:严建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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