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保险利益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

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保险公司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73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晓林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此案的审理涉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主要是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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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524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7363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振英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孙某,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丹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刘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1,保险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崔晓林。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申小琦;代理审判员:张濡罗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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