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强制三者险、商业三者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

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

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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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红中民一终字第3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玉芳 单位: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过渡的特殊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如何正确对待两险的关系,也就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在此之前,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有效解决保险业在经营商业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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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06)开民二初字第6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红中民一终字第309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家林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原驰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开远市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志宏,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浩,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曾国忠。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锦伟;审判员:李彦斌刘玉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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