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等保险合同案 受益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盛安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6)房民初字第370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扈秀康 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二是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证据,现被保险人已经死亡,指定受益人是否经过其同意无法证实。三是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条款无效。归纳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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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6)房民初字第3700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世忠北京市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某,女,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马某。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某,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第三人:刘某,男,56岁,汉族,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永富;审判员:白月涛;代理审判员:扈秀康
6.审结时间:20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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