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商业银行八一路支行支票合同案 非票据关系的甄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小明 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一审法院把本案的案由定为支票合同纠纷,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将本案的案由改为票据损害赔偿纠纷。那么,本案应如何确定案由呢?
案由是案件法律关系的集中体现,法院在确定案由的时候,应当考察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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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66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33号判决书。
2.案由: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重庆联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生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聂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重庆市商业银行八一路支行(以下简称商行八一路支行)。
代表人:赵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方海平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某,男,重庆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职员。
第三人(二审第三人):重庆美联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制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某,男,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蔺莉;审判员:颜菲;代理审判员:张小明。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华;代理审判员:王敏张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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