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电力线路器材厂破产申请案 破产财产转移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债权人对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有异议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其中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张芝山办事处诉电力器材厂的借款合同纠纷(或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电力器材厂向法院申请破产,对其申请应否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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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原审裁定书: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2005)通破字第4号裁定书。
申诉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破监字第0001号裁定书。
2.案由:申请破产。
3.当事人概况
破产申请人(被申诉人):南通电力线路器材厂(以下简称电力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袁某,厂长。
债权人(申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通州市张芝山办事处(以下简称张芝山办事处)。
负责人:施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中国农业银行通州市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1,中国农业银行通州市支行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左金石;审判员:王冬;代理审判员:赵广荣。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伟;代理审判员:张海涛、薛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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