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登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科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权利要求区别解释
案由:
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晓都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美国,通过法院判例建立起来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中,有一种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叫“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Doctrine of C1aim Differentiation)。
根据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如果可能,对于一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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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判决书。
2.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豪登集团有限公司(Howden Group Limited)。
授权代表:R,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诵科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科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于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以林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事。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国泉;审判员:吴登楼;代理审判员:周庆余。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都;审判员:于金龙;代理审判员:李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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