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株式会社等诉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案 药品试验例外
案由:
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41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晓津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药品注册审批阶段使用他人相关药品制备专利方法,是否属于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1.我国现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4134号判决书。
2.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三共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池某,该会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宏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共制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生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帅某,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津;代理审判员:何暄冯刚
6.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