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季某发现权案 共同发现人、发现权
案由:
发现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中山市人民医院肿瘤研究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军 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发现权的主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发现权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似无争议,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终审的郑萍诉杨国栋发现权纠纷是以“应当初步认定脉管炎小组为诉争发现的适格主体”“郑萍为脉管炎小组的成员及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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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19号判决书。
2.案由:发现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素云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季某,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中山市人民医院肿瘤研究所副所长、基因研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红妮;审判员:马军卓靖
6.审结时间:200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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