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林维尔国际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案 国际注册商标争议期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市观勤律师事务所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3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鸣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我国商标局对知识产权国际局(简称国际局)的商标公告进行的二次公告的性质以及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期限如何确定。这两个问题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规定,申请人向国际局申请国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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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1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34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争议商标裁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香港)林维尔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维尔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某,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臧某,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
法定代表人:贝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义彪北京市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仪军;代理审判员:赵明;人民陪审员:旭昀。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继祥;审判员:魏湘玲;代理审判员:张雪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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