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由: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

北京捷鼎咨询有限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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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0051.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颖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通过发出警告函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等方式制止侵权嫌疑人的侵权行为。但由于权利人不积极起诉或者行政机关迟迟不进行处理,致使被控侵权人的正常经营受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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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635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0051.3号裁定书。
2.案由: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以下简称社科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一审):张某,该社社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孟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男,1943年2月16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松丹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倪晓红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FREDERICK WARNE&CO.LTD)(以下简称沃恩公司)。
法定代表人:萨某(S),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男,1963年8月9日出生,北京捷鼎咨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谯某,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北京捷鼎咨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广良;审判员:姜颖;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锦川;代理审判员:潘伟钟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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