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可邦涂料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驰名商标淡化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

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

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

中山市可邦涂料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明达化工店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岩民终字第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新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本案原告(被上诉人)立邦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3日,自即日起即享有对“立邦”字号的专用权。“立邦”文字的图文商标于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核准,立邦公司2003年8月7日取得“立邦”图文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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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民初字第0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岩民终字第55号判决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刚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山市可邦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松明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新华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林某,男,中山市可邦涂料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陈某,男,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明达化工店业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新;审判员:廖松福;代理审判员:林雅。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健民;审判员:陈一龙;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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