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昌油运发展公司诉黎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赔偿范围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268号、3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韩海滨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是一宗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涉及两船过失程度的比例、垫付打捞费用性质的认定等问题。
1.两船过失程度的比例。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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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268号、353号判决书。
2.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海昌油运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豪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东晓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黎某,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洲北庄海傍路11号。
委托代理人:谢春璞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元平;审判员:詹卫全韩海滨
6.审结时间:200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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