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乐清市长虹船厂定期租船合同案 合同性质
案由:
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41号调解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邬文俊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涉案合同的性质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下面依次就涉案合同的性质、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予以论述。
1.涉案合同的性质。涉案合同究竟是定期租船合同还是航次租船合同(运输合同)是原、被告争议的首要问题。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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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法律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162号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41号调解书。
2.案由: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5号19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泰松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恒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乐清市长虹船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黄华镇岐头白马咀。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耿东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詹卫全。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舜贤;代理审判员:李云朝饶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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