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支公司诉广东驳运公司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散装货物计量方法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伟莉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散装货物是否在驳船承运期间发生了短少。对该问题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水路货物散装运输的情形下认定货物是否发生短少,先要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交接货物方式,“是另有约定,还是按重量交接”。在不按重量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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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6)广海法初字第1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91号判决书。
2.案由: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康乐里41-45号首层。
负责人:邓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豪杰、蓝敏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东驳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祥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6号6楼603房。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简球、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尚斌;审判员:邓宇锋宋伟莉。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振远;审判员:郑舜贤;代理审判员:饶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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