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时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广州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案 委托代理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邓宇锋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属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能否成为诉讼主体问题及如何判断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能否成为诉讼主体问题。在审判中,时常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还有很多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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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6)广海法初字第4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67号判决书。
2.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南新时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华宫大厦1709、1711房。
负责人:廖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63年4月4日生。
被告(上诉人):广州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民生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21楼E、F房。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勇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83号。
被告(上诉人):民生轮船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轮船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21层E、F单元。
负责人:廖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邓宇锋。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舜贤;代理审判员:李云朝饶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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