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创新净化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案 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案件的特点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理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理程序。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该请求属否定的确认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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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聊民二初字第123号裁定书。
2.案由: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
3.诉讼双方
申请人:苏州市创新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创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希望工业园友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钢铁集团阳谷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阳谷景阳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某,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农业银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学昌,山东景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加军;审判员:商栋;代理审判员:刘晓光。
6.审结时间:20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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