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执行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四初字第82号判决书。
4.执行机关和执行员
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员:汤名哲。
(二)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20日云南林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林业总公司)与光大银行昆明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向林业总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910万元,双方并于同日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由林业总公司用其所有的坐落于昆明东郊黑土凹,面积为15176.44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于2003年3月19日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办理了昆官他项(2003)字第00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发放了贷款910万元。之后,林业总公司更名为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其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光大银行昆明分行诉至法院。
(三)审判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10万元及利息(自2002年12月20日至2003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5.31%计算利息及复利;自2003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复利);
2.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91000元;
3.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光大银行昆明分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沙江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昆明市东郊黑土凹,面积为15176.44平方米,土地他项权利证号为昆官他项(2003)字第002号的土地使用权。由于该宗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并于1973年开始陆续建盖职工住宅在该宗土地上,并按国家的房改政策或集资经济适用房的形式出售给职工居住,对此抵押财产申请人光大银行昆明分行认为不具备处置条件,因此没有先行垫付该宗土地的评估费用,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中止该案执行,并将该案执行情况登录昆明法院执行威慑网,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和逃避执行的,知情人可向法院举报,根据法院举报制度的规定,将对举报人给予执行财产1%~10%的奖励。2006年2月24日,有市民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金沙江公司于2005年7月19日投资557.4万元给云南林业物资有限公司,占该公司70%股份的财产线索,对此情况法院及时进行了核实,并于2006年2月27日查封了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林业物资有限公司70%的股权。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多次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光大银行昆明分行致函法院,认为该案登录执行威慑网,因公众举报最终得以执行完毕,故其行支付10万元给举报人作为奖励。
(五)解说
本案是法院尝试利用执行威慑机制,成功执结的典刑案例。
1.法院执行威慑机制,是为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解决执行难所作的一项工作。通过此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他部门提供共享信息:银行可以查询其信贷客户在人民法院执行涉案的整体情况,作为其审贷的重要依据;工商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登记对象被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作为登记与否的参考;出入境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出入境管理办法》,限制有未了民事执行案件的个人或企业高管人员出境;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作为对其产权变更与否的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被执行人申请的项目暂缓审批。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仍未了结的案件的总体情况,查询其在银行、工商、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产权登记信息,向有关部门发出限量融资、限制投资、限制产权变更、限制出入境等司法建议或通知。通过信息的互通和措施的互动,有关部门共同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和惩罚,迫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同时,通过社会公众查询功能,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就一览无遗;通过强制限制信息查询功能,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融资投资等情况也一目了然;通过强制执行措施信息查询功能,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采取措施的情况就一清二楚;通过司法制裁信息查询功能,被执行人的妨碍执行行为就暴露无遗;通过公告悬赏信息查询功能,使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身陷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通过自动履行信息的展示,激励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2.本案关于执行悬赏机制的大胆探索。执行悬赏,是执行方式改革的一种探索,随之也带来一些法律问题。如执行悬赏究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还是政府司法执法行为,进行奖励的主体是申请人还是法院,奖励金额的范围如何确定。法律目前没有对执行悬赏作出规定,从法理上讲,执行悬赏应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院仅是代申请人作出奖励,本案申请人光大银行昆明分行致函法院,认为该案登录执行威慑网,因公众举报最终得以执行完毕,故申请人支付10万元给举报人作为奖励。解决了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汤名哲)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502 - 50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