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薛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善意取得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民终字第21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玉玲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学说通识,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采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始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借助登记公信力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目的,这与采纳占有的公信力原则来维护交易安全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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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7)湖民初字第52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民终字第2115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柯洪锦福建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戴松毅福建厦门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温锦标福建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林嘉荣、黄有仕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薛某,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罗超英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金波;审判员:陈辉峰;代理审判员:王芳。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朝阳;审判员:孙玉玲林巧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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