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吴某财产权属案 确认房屋权属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琼江实业公司宿舍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

百荣投资控股集团

北京市中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9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冀东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对《物权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正确理解。《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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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945号。
2.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女,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百荣投资控股集团总裁助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蒋晓军北京市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洁芳;代理审判员:冀东;人民陪审员:于桂兰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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