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诉闵某财产权属案 典权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7)港民一初字第03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褚锦龙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典当纠纷,涉及的是典权法律问题。案件的关键在于典权契约上的签字、盖印不是被告自己所为,能否认定契约的效力及讼争房屋能否视为绝卖,即被告的回赎权是否消灭。
典权曾是中国历史上特有的习惯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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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7)港民一初字第0376号。
2.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聂某,男,192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南通油脂厂退休工人,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代理人:曹勇江苏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某,男,191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平,被告闵某之子,195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褚锦龙;审判员:蒋晓青许文彤
6.审结时间: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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