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等诉南京瑞柏贸易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权案 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纠纷中业主的原告资格 共有部分的使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南京万马鱼翅皇酒楼

江苏联动律师事务所

南京万马鱼翅皇酒楼

文书字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6)玄民一初字第18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晓峰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对于原、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和一楼公共大厅的处理没有太多争议。被告设置的霓虹灯店招对原告不构成相邻关系上的侵权;其对一楼公共大厅的使用改变了大厅原有用途,侵害了业主共有权,这两点均较为明确。但对以下几个问题的处理存在较...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6)玄民一初字第1870号。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鲁某,男,1953年3月29日生,汉族。
原告:鲁某1,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美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瑞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柏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工业集中区158-9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建辉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建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南京万马鱼翅皇酒楼个体业主),男,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斌江苏联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某,南京万马鱼翅皇酒楼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晓峰;人民陪审员:刘永萍李迅
6.审结时间:2007年7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