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新利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郑某财产侵权案 合同解除的效力 抵押登记的撤销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二初字第12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邓平平 单位:
该案例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具有典型性。卖房人一般是房屋开发商,买房人一般是社会经济人,主体属性上具有典型性。在与卖房人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房人有意不除去房屋上的抵押物权,此也有典型性。
1.诉由问题。该案在立案时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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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二初字第1295号。
2.案由:财产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绍兴新利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陶堰镇浔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世雄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送达地:绍兴市区后观巷9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世雄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鉴湖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龙山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区延安路251号。
负责人:周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劳晓洁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平平;审判员:孙锡芳;代理审判员:虞媛媛
6.审结时间:20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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