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等诉王某财产权属案 财产权属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海鑫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上诉人潘某等的正确认定,其中,上诉人王某提供的其儿子汪某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讼争房屋是否同一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审法院根据从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调查的事实认为,解放以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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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60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87号。
2.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男,192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1,男,194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1,女,192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2,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3,男,194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4,男,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5,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6,女,193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刚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女,193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谢慧琴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某,系王某之子,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震锋;审判员:黄平丁灿林。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吕景山;代理审判员:傅海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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