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常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周某名誉权纠纷案 社会评价降低的判断方法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一终字17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守忠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房地产市场在中国起步较晚,因而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由此引发的纠纷目前相当突出。业主作为商品房的购买人,在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其应如何寻求自救、适度与否,规定尚不明朗。本案即为一起购房人因所购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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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6)江宁民二初字第2038号。
二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一终字1736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京常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锦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祥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定国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薛立新江苏南京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邓开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贡永红;审判员:潘镛修路进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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