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522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4112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贾某,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194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立新;审判员:李霞、张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庆斌;审判员:汤平、赵懿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4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01年4月,我所著《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解密》(以下简称《解密》)出版前后,在国内外引起轰动,国内外上百家媒体和数百家网站发表评论,为此书作序的历史研究学者张某老先生评价此书“颇具史料价值”、“有独特的学术价值”。2001年8月,王某出版《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再解“密”》(以下简称《再解密》)一书,其在书中采取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卑劣手法,公然编造历史事实,并对十几年前法院所认定的历史事实和判决翻案,还对我进行了无中生有的人身攻击,恶意诽谤我“欺世盗名”、“编史造假”,“末代专家所谓的解密”“完全是靠编造谎言、流言飞语、主观臆测、当年习惯性套语、生拉硬扯、故作惊人之笔等种种手法,而欲达到哗众取宠和捞钱的目的”,颠倒黑白地诬蔑我“编造谎言,冒名诬告的可耻行径”,是“专靠谎言解密的无耻之徒”等。王某在该书中使用类似语言多达二十多处。王某的上述行为严重侮辱了我的人格,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近日,王某还在网上毫无依据地恶意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故我起诉要求王某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人民日报》、《北京晚报》显著位置及新浪网的主页刊登致歉声明,其中新浪网主页的致歉声明需保留一周;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要求王某销毁《再解密》一书。
2.被告辩称
我所著《再解密》一书出版于2001年,贾某认为此书侵害其名誉,可以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向我主张权利,但贾某于2005年才起诉,故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此外,我并未于“近日”“在网上毫无依据地恶意对贾某施以人身攻击和诽谤”。我编写的《再解密》中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贾某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侵害其名誉权,故不同意贾某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贾某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传记协会会员,其发表过《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末代太监孙耀庭传》等作品。王某的作品有《溥仪的后半生》、《我的丈夫溥仪》等。2001年4月,贾某所著《解密》一书出版。2001年8月,王某编写的《再解密》一书由东方出版社出版发行,印数5 000册。
《再解密》一书中涉及“末代专家”的有如下内容:第1页第1段:“1997年6月9日,中国末代皇帝溥仪先生的夫人李某女士离开人世,迄今还不到4年就有一位‘末代专家’站出来,宣称要给她的身世‘解密’,要给她与末代皇帝溥仪的婚姻‘解密’了。”该页第5~6行:“末代专家编造的大量谎言。”第2页第3~5行:“……那些道听途说的所谓‘采访资料’和凭臆断编造的离奇情节,其内容耸人听闻,其笔锋不仅对准李某,也对准了溥仪以及他的成功改造。为此,我不得不再一次‘解密’。”该页黑体字标题:“未经授权,欺世盗名”;第3页第3段:“只因为李某没有子女亲属,那位‘末代专家’遂毫无忌惮地浮出水面,以当年李某口述回忆期间担任部分内容记录员为由,用‘解密’诱惑不知内情的读者……”第4页第2~3行:“未经授权而编造授权,欺世盗名,真是天下一绝!”第4页标题:“存史求真,还是编史造假?”第4页第2段第6~7行:“其实,他所贩卖的并非末代皇帝真实的私生活,而是刻意编造的虚假的私生活。”第6页第3段:“‘末代专家’编造大量情节,其目的主要想说明三点:一是溥仪和李某的婚姻并没有感情基础,二是李某经历复杂人品低下,三是周恩来和全国政协施加政治压力才勉强维持了两人的婚姻。”第7页第3段第6~7行:“‘末代专家’还故意编造了一个细节:‘据李某亲口对我回忆:结婚后,溥仪的阳痿病一直没有好。’”第8页第2段第1行:“‘末代专家’如此编造,对李某来说实在是太不公平了。”第9页第2段第1~2行:“‘末代专家’还给李某安个‘爱钱’的骂名……”第11页第2段倒数第1~2行:“‘末代专家’在倪大夫身上胡乱涂抹色彩,简直就像编故事一样。”第12页第3段倒数第4~5行:“还是‘末代专家’随意编造?”第13页第2段第1行:“‘末代专家’信口雌黄……”第17页第2段第1~3行:“‘末代专家’所谓‘解密’完全是编造谎言,流言飞语,主观臆测,当年习惯性套语、生拉硬扯、故作惊人之笔等种种手法,而欲达到哗众取宠和捞钱的目的。”第17页第3段第2~3行及第18页第1行:“‘末代专家’这么做并不奇怪,十多年来一些报刊不惜篇幅吹嘘他‘成才成功’,其中一个本领就是编造谎言,他在80年代初编造的一个大谎言,连时任党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都被蒙骗了,更使中央和地方许多领导部门陷入被动。”第18页第2段第7~8行:“(指‘末代专家’)遂又通过亲属关系,把冒用李名义诬告我的假‘情况反映’捅到《人民日报》内参(刊于1981年9月24日印发的《情况汇编》第442期,署名作者为张岩)……”第18页第3段第3行:“……他(指‘末代专家’)编造了许多谎言。”同段第5~6行:“……记录内容也变成了他‘采访李某的文稿’,这就是他编造的第一个谎言。”第20页第3段:“‘末代专家’编造谎言,冒名诬告的可耻行径虽然已被戳穿,而且已经纠正,但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以致1989年以后,他居然有恃无恐地又把数年前编造的虚假情节通过‘记者采访’等形式一次次端出来,继续欺骗世人,以求达到‘谎言重复一百遍就能变成真理’的效果。《南方周末》再度提及1981年‘胡耀邦批示’,可笑他至今还把这种事当作‘功劳’,甚至把欺骗强加于已经去世的人,公然编造说‘李某临终对我有歉疚之意’,真让人反胃作呕。”第22页第2段第3~4行:“……恰恰能让‘末代专家’无数次编造的虚假情节顿显原形,大白于天下。万千读者都能从本书中看清造假者亵渎历史的伎俩,也就不至于再惑于‘解密’一类捞钱货色而大上其当了。”第146页第3段倒数第1~4行:“……去世4年后还有人编造事实,对她施以无耻的诽谤和恶毒的攻击……一定能够斗垮那个专靠谎言‘解密’的无耻之徒。”第304页第1段第5~6行:“……而出卖别人‘隐私’者的无耻,也完全符合‘末代专家’一贯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诉讼中,王某称其出版《再解密》一书是针对贾某出版的《解密》一书,《再解密》一书中提到的“末代专家”即指原告。2005年2月23日,贾某申请公证证据保全,保全题为“是是非非李某——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再解‘密’”一文,该文登载在“溥仪纪念馆”网页中,该文章署名为王某,文章内容系王某所著《再解密》一书中第一章节“是是非非李某”的全部内容。贾某为此支付公证费1 800元。
另查:1990年王某及李某作为原告在法院曾起诉贾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法院在审理查明中认定:“文化大革命”后期,李某与贾某成为邻居。贾某曾帮助李某整理溥仪文稿及遗物。1979年《人物》杂志社向李某约稿,由李某提供资料,经贾某整理撰写了《阳光、春风、溥仪与我》一文,于1980年7月在人民日报《战地》杂志上发表,署名李某,同时署名贾某整理,并被《新华文摘》转载……1980年6月,王某从李某处取走了溥仪日记、文稿和贾某整理的溥仪编年、写作采访线索、溥仪病历摘抄及贾某整理记录的李某口述回忆资料(口述资料2万余字),并于同年10月完成《溥仪的后半生》初稿……贾某在参与著书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开始独自采访、创作关于溥仪后半生的著作。1984年,贾某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部分初稿交群众出版社审阅……出版时更名为《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溥杰先生重新题写了书名并作序言。贾某所著之书,在叙述溥仪生平活动时,以溥仪日记、文稿、李某回忆资料等作为部分线索和史实依据,并在核证充实的基础上,用文学形式予以表述,直接引用数量很少……贾某当庭还出示了其通过采访溥仪亲属、好友、知情人、有关单位,查阅国家档案、报刊等获得的溥仪生平的大量资料。法院认为:贾某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过程中,通过长期搜集、整理,获得了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并以此构成了其书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抄自李某、王某的作品。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当需要表现特定历史人物活动的客观事实时,都不能凭空杜撰,由此造成贾某、王某所著之书在记述人物、时间、事件等内容时所反映的客观史事和所利用的史料部分相同,不能作为抄袭的依据。贾某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亦体现了自己的特点,表明了其作品的独创性。李某、王某并不能证明这些表现形式属其独自所有。故李某、王某提出的贾某所著之书抄袭了李某、王某所著之书,侵害了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贾某出于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的需要,部分以溥仪日记、书稿及其他关于溥仪生平的资料,作为写作线索和事实依据,在其书中用文学形式表述,其中直接引用部分的数量远未超过合理限度。贾某利用溥仪生平资料的这种方式,并未违背该书发表时我国有关法律、政策,也未侵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李某对溥仪日记、文稿及个人回忆文章所享有的相关的著作权权益,故判决驳回李某、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0)西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
2.书稿《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解密》
3.书稿《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再解“密”》
4.李某亲笔审定的口述记录稿
5.王某著《我为什么批评贾某著〈解密〉“未经授权,欺世盗名”、“编史造假”?(二)》
6.《溥仪的前半生》未定稿件
7.当事人陈述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物传记作品要求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应尊重历史,保证所创作的作品能反映出特定历史人物的客观真实性。但因不同的作者搜集、整理资料的来源不同,基于有限的历史资料创作的作品也存在各自的特点。贾某、王某基于各自掌握的历史资料和对该部分资料的理解,从不同角度撰写同一历史人物在某一时期的客观事实,反映在其各自作品中允许存在一定差异。贾某《解密》一书出版后,他人发表不同观点,应属正常的学术争鸣与舆论监督,但应当善意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能故意贬损他人人格,王某的《再解密》书中,虽未提及贾某姓名,但看过《解密》一书的读者会清楚地知道书中的“末代专家”即指贾某;诉讼中,王某亦明确确认“末代专家”即指贾某。王某在其《再解密》一书中对贾某多次使用“欺世盗名”、“编史造假”、“信口雌黄”、“随意编造”、“无耻之徒”等刻薄词句,已超出正当的学术争鸣与批评的范畴,构成了对贾某人格的贬损。《再解密》一书系公开出版发行的文学作品,该书的流传使其内容为公众所知悉,必然造成贾某社会评价降低,故应认定侵犯名誉权的事实成立,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再解密》一书系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网上转载的事实亦客观存在,故王某应在此范围内为贾某消除影响,现贾某要求王某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人民日报》、《北京晚报》显著位置及新浪网的主页刊登致歉声明,其中新浪网主页的致歉声明需保留一周以消除影响之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再解密》一书已于2001年8月出版发行,故贾某要求王某销毁《再解密》一书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贾某的名誉受损,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及精神负担,故贾某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之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王某的主观过错及侵权程度予以确定。诉讼中王某称其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1990)西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但上述判决系生效判决,未经法定程序不能改变其效力。因此王某的该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贾某在2005年年初从网上得知被告出版《再解密》一书的相关内容后,即提起诉讼,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王某在《人民日报》、《北京晚报》显著位置及新浪网的主页刊登向贾某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事先审核,其中新浪网主页的致歉声明需保留一周,所需费用由王某负担;如王某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上述媒体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王某承担。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王某赔偿贾某精神抚慰金10万元。
3.驳回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诉称
溥仪和李某是公众人物,贾某的《解密》侵害了上述二人隐私、贬损其形象,自己在《再解密》的相关评论是正当学术批评且有史实依据,应受法律保护,并未侵害贾某的名誉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被上诉人辩称
同意原判。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确定。综合本案事实来看,王某在《再解密》一书中的相关言论已构成对贾某名誉权的侵害。理由如下:(1)《再解密》一书中虽然没有提及贾某姓名,但结合该书以及《解密》的内容可以知道《再解密》一书中的“末代专家”即为贾某。对此,王某在两审诉讼中也予以认可。(2)王某在《再解密》中的相关言论已超出了正常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评范畴,构成对贾某人格的贬损。王某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其他人士批评贾某及《解密》的材料、王某本人的社会职务及获奖状况,用以证明自己批评贾某有史实和事实依据等相关证据材料,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3)关于贾某的《解密》是否侵害溥仪和李某隐私的问题,法院认为溥仪和李某作为公众人物,其他公民即便认为贾某及《解密》对上述二人的描述有不当之处,可以进行评论和批评,但也应遵循学术批评和舆论监督的正当性。王某在《再解密》中针对贾某发表的相关言论已经违反了上述正当性,对王某对此提交的证据和上诉理由不予采信。(4)王某的《再解密》一书为公开发行的刊物,传播范围较广,必然会造成贾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应认定王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贾某的名誉权。
因此,王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再解密》已经公开出版发行,并且被相关网站转载,故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后果的范围相当。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王某在《人民日报》、《北京晚报》显著位置及新浪网主页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无不当。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审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确定的数额,亦无不当。
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作为名誉权纠纷,需考察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就本案而言,判定王某在《再解密》一书中的相关言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焦点在于贾某的名誉是否被损害、王某是否主观上有过错。
1.王某的评论导致贾某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后果
王某在《再解密》一书中针对贾某使用了“欺世盗名”、“编史造假”、“信口雌黄”、“随意编造”、“无耻之徒”等侮辱性词汇,并且《再解密》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书刊,上述侮辱性评论必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也必然导致贾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通常是要求受害人对其所受到的损害加以举证和证明,但是,要求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对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评价之降低进行举证和证明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一种观念,这种评价之降低的强度、范围等难以进行量化,这是名誉权纠纷损害后果的特殊性。对此,应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解决:考虑到名誉权的特殊性质和受害人承担名誉损害事实举证面对难以克服的困难,应该免除受害人对名誉损害事实发生的举证责任,而采取推定的方法确认损害事实的存在。受害人应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诽谤和侮辱性内容已经为自己以外的第三人所知。在这个基础上,法官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推定必然产生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有时还包括附带的财产损失,比如受害人为了治疗严重的精神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咨询费用,因名誉受损造成的交易、升迁机会的丧失等。当然,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考虑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赔偿,原因在于财产损失与名誉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确定,以避免对侵权人课以过重的义务。
2.王某具有主观过错
是否能认定王某的主观过错,关键在于其相关评论是否正当。
正当的批评和评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醇化社会道德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司法实践中在立足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的同时,也要保护公民和相关社会组织正当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平衡两类权利的关系。
正当的学术争鸣和评论的标准应该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诚意,评论所依据的事实应是真实或基本真实的,对文学作品的批评和评论应当对事不对人。对于贾某所著《解密》一书是否存在如王某所认为的严重脱离史实等情况,王某应在学术争鸣的限度和范围内进行评论或者批评。本案中,王某在《再解密》中多次对贾某冠以“欺世盗名”、“无耻之徒”等侮辱性言辞,其评论的范围已经超出了作品本身,而直接针对贾某个人,贬损了其人格,其行为的主观过错应予认定。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李军)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18 - 1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