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等诉陈某侵权案 吊唁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

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7)港民一初字第039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齐海生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自然人死亡后,围绕遗体的处理而产生纠纷的案件,案件的争议主要涉及原告主张的吊唁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关于吊唁权,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吊唁权是否是人身权的延伸?根据民法理论,人身权包含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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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文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7)港民一初字第03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姜某、姜某1、姜某2、姜某3。
委托代理人:陈晓飞,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徐志,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陈锦丽
6.审结时间:20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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