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中国画报出版社等侵犯名誉权案 公众人物名誉保护的界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镇西杨家埠村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中国画报出版社

新华社

青云山年画馆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88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千里 单位: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其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人格权利,具有专属性与非财产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476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8868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192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福堂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学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画报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无业。
委托代理人:冉某,女,中国画报出版社编辑。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腊梅,女,新华社记者。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青云山年画馆馆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千里;人民陪审员:谢天训李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代理审判员:温志军高海鹏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2007年5月16日。
二审结案时间:22007年9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