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余某等房屋买卖、抵押权案 预约和本约效力、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7)集民初字第5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玮斌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随着2007年厦门市集美区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产交易中和本案相类似的“炒楼花”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在2007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到一定的比例,因此,本案有一定的借鉴和代表意义。本案存在以下两个较突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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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7)集民初字第503号。
2.案由:房屋买卖、抵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
被告:余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现住厦门市。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以下简称湖里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支行行长。
被告:魏某,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黄涌
6.审结时间:20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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