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面粉公司诉任某等居间合同案 居间合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南陆洲言律师事务所

南乐县春杰货运站

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

濮阳苏玲货运配送站

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南民初字第5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利敏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居间合同纠纷案,在现实的民事审判中,此类案件并不多见。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由一方按另一方的要求,介绍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而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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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南民初字第580号。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内黄县皓月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面粉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军甫河南陆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南乐县春杰货运站业主,(原告起诉的被告)。
被告:睢某(系被告任某之妻),女,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占稳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女,44岁,濮阳苏某货运配送站业主,住濮阳县(立案后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苏某为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艳芬,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玉民;审判员:冯利敏张和平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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