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合同主体变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昌市西陵区中心法律事务所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民中字第005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俊峰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认为,该条所指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能是对于特定物买卖的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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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2007)葛民初字第150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民中字第00581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朱黎,宜昌市西陵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葛洲坝镇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庄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绍桥;人民陪审员:方双萍毛飞。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郑文堂;代理审判员:王晓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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