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钱某承租公寓房内养猫构成违约案 相邻关系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7)闵民三(民)初字第4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龚立琼 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1.从本案的法律关系角度——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依据。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租赁合同关系和相邻纠纷关系。从相邻纠纷来看,除非房屋使用人养猫干扰了他人生活,相邻方可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请求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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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7)闵民三(民)初字第470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女,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吴某(原告之丈夫),住址同上。
被告:钱某,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陈春芳
6.审结时间:20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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