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诉启东市煤气有限公司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 因果关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江苏南通东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一终字第10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晖 单位: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此法律规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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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6)启民一初字第181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一终字第1022号。
2.案由: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倪某,男,193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倪某1(系原告倪某之子),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建春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启东市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纬一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潘某、范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733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成江苏南通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亚菲;审判员:王辉陈建辉。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文彬;代理审判员:陈珑珑王建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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