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汇通汽车有限公司诉王某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 汽车贬值损失之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海鑫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损害赔偿范围的正确认定,主要是车辆贬值损失应否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损坏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侵权赔偿的原则是赔偿或填补全部损失,车辆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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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民一初字第1194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75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虞市汇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曹娥街道舜江西路28-36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观庆、沈伟良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
被告(被上诉人):徐某1,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被上诉人):陆某,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
被告(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2,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府山街道慈甬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坚昕;审判员:叶建新;代理审判员:叶百成。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吕景山;代理审判员:傅海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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