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诉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不真正连带之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安洁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如何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起典型纠纷。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而来的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并无明文规定,但各国均承认此项制度。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着异于连带债务的独立存在价值,且已形成处理此类问题的成熟的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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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21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07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嵊州市。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1,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剡湖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富民街265—2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勇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嵊州市南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门物业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东南路滨江城市花园10—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某,该公司部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单超。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朝阳;审判员:楼晓东;代理审判员:王安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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