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人诉胥某、大地财保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无证驾驶与醉酒等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淮安市楚州区城中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淮民一终字第08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华 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在无证驾驶和醉酒等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问题,主要涉及如何理解、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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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07)楚民一初字第183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淮民一终字第0861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住淮安市楚州区。
原告(被上诉人):尹某,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尹某1,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尹某2,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尹某3,住址同上。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亚东,淮安市楚州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
负责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胥某,住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刘某,住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胥某1,住淮安市楚州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万晓萍。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华;代理审判员:杨建荣吴晓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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