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郑和公园人身损害赔偿案 免费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一终字第2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栗娟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郑和公园是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因此在判断其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需要明确以下问题:(1)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场所的管理人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郑和公园管理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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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6)白民三初字第601号。
二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一终字第22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无业。
原告(上诉人):朱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车仑为江苏南京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冬霞江苏南京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市郑和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郑和公园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井某,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源清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辉;审判员:娄志华李娜。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贡永红;审判员:栗娟袁红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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