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等诉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案 高度危险责任
案由: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磊山法律服务所

云南磊山法律服务所

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

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2007)宁民初字第3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秋金 单位:
该案例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即该案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定义是: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2007)宁民初字第320号。
2.案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尹某,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尹某1,女,200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尹某,系尹某1之父。
原告:余某,男,1947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墨江县。
原告:何某,女,1947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正伟,云南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正武,云南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人民中路中国银行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绍安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海云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朝章;审判员:胡希元孔广凤
6.审结时间:2007年11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