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董某、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案 中介公司的人事保证义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北京建华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

北京双鹤药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SKF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4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雪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合同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陈某与董某的雇佣关系,二是陈某、董某与服务中心的中介关系。在中介关系中,根据法律规定,中介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服务中心是否将董某的情况如实告知陈某呢?据陈某讲,在与服务中心签合同时,没有人告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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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0188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某,女,1956年4月14日出生,北京建华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某1,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双鹤药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某2,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香港SKF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董某,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蜂窝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燕刚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智辉;人民陪审员:马浩史语菲。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曙钊;代理审判员:蒋春燕朱风华。
再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宣;审判员:曹北芝;代理审判员:史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2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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