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杨某等遗赠扶养协议案 遗赠扶养协议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富民县大营法律服务所

黎阳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07)富民初字第2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段志能 单位: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本案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原告和当地的村民都认为是原告收养了被告作为自己的义子和义女,双方之间是收养关系,且1993年11月13日双方在原富民县者北乡北营办事处的见证下签订的也是“收养协议书”,但该收养协议书的实质内容实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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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07)富民初字第227号。
2.案由: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40年1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农民,住富民县。盲人。
原告:邵某,女,1938年5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农民,住富民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兴明,富民县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农民,住富民县。
被告:陈某,女,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农民,住富民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萍,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华;审判员:段志能胡光明
6.审结时间:20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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