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苗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两份公证遗嘱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伊宁市正新总场

新疆百三律师事务所

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

新疆电力局新能实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桑园经济信息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终字第4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遗嘱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本案被继承人苗某1先后两次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遗产,由此引发了讼争,从案件事实看,被继承人苗某1先于2000年2月1日立了一份遗嘱,表明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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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6)水民一初字第1995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终字第430号。
2.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伊宁市正新总场退休工人,暂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贺署惠新疆百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建强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苗某,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电力局新能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桑某,乌鲁木齐市桑园经济信息有限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李卫华。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慧;审判员:肖虎马峻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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