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诉唐某劳动争议案 仲裁时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步高律师事务所

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

,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07)融民一初字第2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世金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仲裁时效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仲裁时效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含义,根据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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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07)融民一初字第215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荷花街86号。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生凤步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融安县。
委托代理人:赵土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覃显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崇军;审判员:江世金蓝代芬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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