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藤县建筑公司劳动保险案 劳动保险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建筑工程公司

藤县藤州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梧民终字第3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东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建筑公司应否向苏某支付其代建筑公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 219.90元,二是苏某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是否还能享受建筑公司的遣散安置费。对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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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07)藤民初字第122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梧民终字第303号。
2.案由:劳动保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苏某,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欧某。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家生,藤县藤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东;审判员:邱启才陈国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观全;审判员:陈华容;代理审判员:王益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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