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上思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劳动争议案 行政单位开除职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思县外贸局

心田律师事务所

上思县思阳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防市民一终字第1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蒙志相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办人走访了部分当地国有企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1992年以前,当地的国有企业不具有用人自主权,也不具有开除处分职工的权利。国有企业如招工,必须在年初先列招工计划,上报当地县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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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2007)上民初字第289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防市民一终字第141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原上思县外贸局职工,住上思县。
委托代理人:廖汝文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思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北布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耀忠,上思县思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赵运文。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传亿;审判员:蒙志相黄玉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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