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03788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乔某,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诚通资源再生开发利用公司职工,住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栾永明,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法务总监。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王轶楠。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07年2月,被告在其官方网站“e视网”上发布公告,宣布将于4月中旬在北京举行“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根据被告公布的“颁奖盛典奖项评选规则”,其中“最受欢迎男女歌手(港台、内地)”奖项完全由歌迷以投票方式产生,歌迷投票的方式为短信投票。2007年2月13日,被告公布了最受欢迎男女歌手票选的投票方式,“QQ用户加‘8XXXX7’为好友进行投票;移动用户编辑‘A歌手名’发送到‘2XXXX1’”。2007年4月1日,被告公布了最受欢迎男女候选歌手票选五强名单。同时,被告还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歌迷承诺,“最终票数揭晓敬请期待4月8日颁奖典礼,票数为QQ+短信投票汇总统计”,即被告承诺其在4月8日的颁奖典礼上公布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2007年4月8日,被告举行了“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并颁发了相关奖项。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其承诺,在上述颁奖典礼上公布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被告就活动发布广告,应为要约邀请,原告按照被告宣传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应为要约,而被告接受投票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应为承诺,要约承诺一致则合同成立,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因被告曾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歌迷作出承诺,即被告应当在4月8日的颁奖典礼上公布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但事实上,被告并未履行上述承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告知义务,即公布海明威等20位候选人的最终得票数量。
2.被告辩称
首先,原告只能证明号码为“1XXXXXXX6”的QQ用户曾于2007年4月4日参加投票,但不能证明原告是该QQ号的合法所有者,原告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次,不论是谁使用该QQ号码进行投票,其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最后,被告从未承诺公布票数。原告提出的公布票数的承诺并不是刊登在被告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被告也从未授权其他公司公布相关信息。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2月,被告在其官方网站“e视网”上发布公告,宣布将于4月中旬在北京举行“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根据被告在网站上公布的评选规则,最受欢迎男女歌手(港台、内地)奖项完全由歌迷以投票方式产生。投票方式为“QQ用户加‘8XXXX7’为好友进行投票(1Q币/票);移动用户编辑‘A歌手名’发送到‘2XXXX1’(1元/条);联通用户编辑‘A歌手名’发送到‘9XXXX1’(1元/条)”。2007年4月1日,被告公布了最受欢迎男女歌手(港台、内地)票选五强排名。2007年4月8日,被告举办了“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颁发了相关奖项,但并未公布各位候选选手的最终得票数量。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公布最受欢迎男女歌手(港台、内地)票选五强的最终得票数量。
诉讼中,原告主张其是使用号码为“1XXXXXXX6”的QQ账号进行的投票,并提供了相应的投票记录。被告对于该QQ号码曾进行过投票不持异议,但由于该QQ的注册信息与原告的相关信息并不一致,原告不能证明是该QQ号码的合法持有者。关于被告是否曾承诺公布最终得票数量问题,原告提供了相关公证书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在QQ投票界面上有“最终票数揭晓敬请期待4月8日颁奖典礼”的字句。对此,被告表示上述承诺并不是在被告的官方网站上公布,QQ运营商腾讯公司的承诺并不能代表被告。同时,被告还提供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公司表示QQ投票界面确实存在上述字句,但属于文字输入的笔误,原意应为“最终奖项归属将在颁奖典礼揭晓”。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性质,而证人并未出庭,故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证书。在QQ投票界面上有“最终票数揭晓敬请期待4月8日颁奖典礼”的字句。
2.证人证言。证明内容同上。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主张,作为合同的订立方,其曾通过QQ投票的方式,参与了被告举办的票选活动,并通过购买Q币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的QQ号并不是使用原告的真实姓名进行注册,且相关注册信息与原告的个人信息也并不完全一致,而原告提出的使用密码实际控制原则来确定QQ权利人的主张无相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原告乔某的起诉。
(六)解说
光线传媒举办的“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活动,是社会影响较大的公众性评选活动,该案审理期间,正值某电视台举办的“红楼选秀”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公众对选秀活动以及评选活动的关注,甚至超乎举办者的想象。此案原告正是如此,作为歌迷,对于自己支持的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十分关注。由于评选的最终结果不尽理想,被告又未能及时公布得票数量,所以原告怀疑在计票过程中存在虚假情况,以致引发本案诉讼。近些年来,此类公众性“选秀”、“评选”活动日益增多,公众的关注性逐年提高。由于评选活动的结果总是几家欢喜几家愁,而计票过程却是不公开的,公开的仅仅是得票的结果,因此,有一部分公众对此评选结果的公正性总是持怀疑态度。在此情况下,本案的处理结果,更加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对于此类活动的监督、管理权,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较为恰当。
同时,本案的另一特殊性在于逐渐兴起的“QQ”投票方式。使用过“QQ”的人都会知道,很少有人会用真实姓名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所填的基本信息也不完全真实。本案原告即是如此,原告主张用作投票使用的“QQ”号码所填的注册信息与原告的真实情况相去甚远。而仅仅通过“密码控制”原则是不能推断出原告是该“QQ”号码的持有者。由于原告无法证实其作为涉诉“QQ”号码的持有者,与被告形成了合同关系,故本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王轶楠)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523 - 5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