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1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严哲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判断,关键是判断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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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972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177号。
2.案由:不服商标驳回复审。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广亮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负责人:侯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该委员会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静;代理审判员:江建中;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辉;代理审判员:岑宏宇张冬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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